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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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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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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
发布日期:2011-10-16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