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9:00至11:3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1. 婚姻当事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
2.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 均无配偶;
5. 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所需材料
一、北京居民须持以下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2.居民身份证。
二、华侨和出国人员须持以下证件:
1.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以上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3.本人的有效护照。
三、三张大二寸(长5厘米宽3.8厘米)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2.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04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东大桥路口东北角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大楼一层东北门)。
咨询电话
96156(24小时人工)
65395015(人工)65395016(人工)65395018(人工)
65862999(语音)65866660(语音)
备 注
1、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出国人员提交无配偶证明,以上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1)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3)已经照会我国,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例如法国、爱尔兰、韩国。
2、有的国家出具无配偶证明时进行翻译,但是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内容在出具证明之后未经翻译,当事人误以为文书已经全文翻译。在国外出具证明时已经翻译无配偶证明的,请务必将公证机关说明和外交部认证等未翻译内容在北京补充翻译,以免耽误您的登记。
3、华侨、出国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居住国使(领)馆直接出具本人无配偶证明,该证明为中文格式,无需翻译。
4、当事人在北京翻译的,自行联系翻译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翻译机构,依据翻译规范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均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