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离婚,后分家,是时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常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拥有的个人财富急剧增长,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有人戏说“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是离婚案件的死结,事实上,在法院的审判中,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远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多样,有涉及住房的,有涉及公司的,有涉及股权的,甚至有涉及网络财产的。
日前,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前妻要求分割前夫网络商店的财产纠纷。
开网店生意红火
小丁是一家航空公司空姐, 2006年10月与小黄结婚。婚后小夫妻俩赴欧洲度蜜月期间,带回了不少物品。同年12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两人在篱笆网上发帖销售这些物品,居然很受欢迎,随即萌发了做网络代购生意的念头。2007年1月,夫妻俩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小白代购”。小丁以实名注册账户,负责提供货源,丈夫小黄专职经营网店,一时生意火爆。2007年7月,两人开设“小白代购”实体店,同年9月注册“小白代购”官网。
离婚后再度起诉
孰料,生意火了,夫妻间的感情却冷了。去年1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根据婚前协议,房产等给了小丁,小黄则分得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只是未涉及“小白代购”网店。今年2月,小丁再度起诉,要求前夫小黄给付“小白代购”网店的收益80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十来组证据,诉称“小白代购”网店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设,经营所得一直为被告持有从未分割。支付宝记录上的营业额为273万元、银行POS机交易共计163万元、约有200万元为现金交易。按照一般零售业30%的利润率估算,总收益不下190万元,原告主张80万元还是有所退让的。
而被告方辩称,“小白代购”网店现已转入案外人名下,网店经营所得并不在“财产”之列;POS机为其他公司申请,公司法人和管理者并非被告,POS机的营业额与被告无关,30%的利润率没有依据;当初网店绑定的银行卡是原告的,大笔取现需要由原告完成,而其中的收益也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店如何分收益
网络商店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既无工商登记,也无缴税记录。网络商店算不算一种财产形态?它的收益该如何核算?离婚后网络商店的收益又该如何分割?这起案件考量着法官的智慧,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