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一般是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权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一方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方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登记机关对要求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双方离婚证。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