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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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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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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结婚公证的相关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1-11-25

  导读:涉外结婚公证的相关办理程序。随着跨国婚姻以及出国留学工作的增多,中国大陆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申请登记结婚,领取港、澳、台、国外结婚证的越来越多。本文讲述了相关涉外结婚公证的相关办理程序。

 

  随着跨国婚姻以及出国留学工作的增多,中国大陆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申请登记结婚,领取港、澳、台、国外结婚证的越来越多。因此,港、澳、台、国外结婚证在中国使用的机会和频率也越来越多,包括:遗产分配、房产买卖、离婚等等,很多场合要用到结婚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包括法院)都会要求对港、澳、台、国外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这是由于中国目前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因此涉外文件在国内使用就必须有所在国公证员对其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经过以上程序,这个港、澳、台、国外结婚证在国内使用才能被认可。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