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律师——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四)
涉外离婚中财产的处理
在国外办理离婚后,有部份财产在国内未经处理,是否可就此向国内法院起诉?
[案例] 申某与甲国公民S在新加坡注册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在新加坡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投资在中国的数套房产未经处理,遂寻求国内的律师法律帮助。
[方案]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时不一定会将所有财产一并解决,如果其中涉及的财产在中国,那么根据国际私规定,双方对于不动产的争议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解决,因此可以在国内相关有管辖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律师提示:涉外离婚案件,对于动产及不动产的争议处理各有区别,其中不动产所有权争议适用不地产所在地的法律,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解决争议。
在离婚案件,双方应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此外国离婚的法律效力,后根据上述规定提起诉讼。
涉外离婚中财产的处理(2)
[案例] R与H分别为外国国籍,婚姻注册地为美国加州,2008年双双来中国发展,并在上海工作、生活至今,无子女。现双方欲离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婚姻存续其间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方案]中国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对于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因此,对其财产依中国法律规定分割即可。
律师提示: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也相应的要予以注意,区别于国内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