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律师——涉外离婚诉讼中主体之审查
[案例] A君为居住在意大利的中国公民,在网上咨询相关的国内离婚事项:其与妻子在国内结婚,后因工作关系前往意大利,签证过期后非法滞留在意大利,现国内的妻子欲与之离婚,所以想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手续。
[方案] 很名显,A君的主体肯定不符合委托手续的办理条件,其在意大利无合法的居留身份,无法办理公证、认证等法定委托授权手续予律师。因此,A君无法办理委托,但是仍可以作为适格的主体出现在国内的离婚诉讼中。
律师提示:接受国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必须通过公证、认证程序,其同样也适用于国内的非法移民,如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在国外者不能代为委托,在国内者无法起诉应诉。
谢律师律师——涉外离婚诉讼中主体之审查
[案例] 2007年8月,中国公民婷与法国籍G先生在菲律宾旅游时相识,并在当地注册登记结婚。2008年,婚后G 随妻子婷居住在上海长宁区,后双方以性格不和为由欲离婚,但根据菲
[方案]根据国际私法及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的法律,因此上述当事人双方欲在中国离婚应依中国的法律进行审理,而不是考虑婚姻注册地的法律对离婚的规定。双方依中国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离婚即可。
[律师提示]虽然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但还是审查当事人双方的起诉主体资格,即是否为登记离婚或起诉受理法院国的法律所禁止或一定的限制的条件。如受天主教影响的国家不承认离婚制度的巴西,阿根廷、马耳他等国,或是像本案中注册结婚地的菲律宾其不适用离婚制度等国家,如果中国法院依其法律就此作出离婚判决,其效力仅限中国,那么域外是否承认,还须当事人向所在国申请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