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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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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婚姻
谢律师—婚姻房产篇(一)
发布日期:2012-01-16
    谢律师律师—关于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之归属    
    [案例]刘某与肖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刘某自已出资120万贷款购得位于浦东某区房产一座,房产证亦登记于刘某一人名下。2007年刘某与肖某注册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刘某婚前所贷此房的80多万的贷款。2009年,婚生子刘洋出生,2010年刘某提起离婚诉讼,肖某遂提出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
     [方案]该房产由于是婚前刘某自已一人购买并已登记其一人名下,因此该房产为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份及房产增值部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予以将房产增值部份折价给到肖某。
     [律师提示]《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此为物权的清晰确定,一方在婚前通过银行已支付了购房款,不动产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由此确定婚前个人财产完整的归属。对于房屋贷款在婚后的增值部份,考虑其配偶实际还贷,因此对增值部分的归属规定相对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