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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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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婚姻
谢律师—婚姻房产篇(三)
发布日期:2012-01-19

谢律师律师—离婚时漏分财产之处理

     [案例]孙某与赵某相识于1999年,并于当年注册登记结婚,第二年婚生子出生。2007年孙某以感情不合予离婚,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事宜。2008年孙某持此离婚协议向居住地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2010年,孙某以离婚诉讼中未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即共同购买并居住使用的房产为由,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方案]经法院查明,该房产于2000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管理居住至今,后在离婚诉讼中遗漏分割该房产,因此法院作为以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有转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其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所属类别: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