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律师—父母出资婚房之归属
[案例]周某与钱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其小夫妻购买价值107万的婚房,其中周某父母出资30万,剩下部份款项由钱某父母出资,并经双方协商将房产证登记于钱某一人名下。2011年,周、钱二人因感情不合予离婚,但对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出现争议,进而诉至法院。
[方案]经法院调查,双方都出具当时购买此房的银行付款凭据,且对此无任何争议,因此认定为婚后双方父母对其的赠与,并按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