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律师——离婚时赠与孩子的房产在离婚后能否要回?
[案例]赵某与纪某
结婚数年,婚后生有一女赵岩,但夫妻常因锁事争吵,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结束长达十三年的
婚姻,因顾及女儿年幼,双方最终同意将婚后购买的唯一一座房产赠与女儿,同时赵某经济条件较好,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后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过房手续。2010年10月,纪某所在公司注销,纪某由此失去生活来源,因此欲撤销对其女儿房产的赠与,遂寻
法律的帮助。
[方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双方并未办理此手续,同时纪某又遇生活之窘迫,因此可以撤销赠与,但只在其份额内进行撤销。
[律师提示]赠与财产转移前是可以撤销的,上述情况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手续,所有权仍未变动,所以纪某仍可以在其份额内进行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