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女儿要求家中保姆搬出,以排除其对房屋所有权的妨害。但法庭上,“保姆”竟辩称自己与死者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是原告的继母,故而拒绝搬出。是保姆,还是继母?预备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事实一时难辨。一件原本普通的排除妨害案件,竟然引出一段复杂的家庭关系。9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康静(化名)诉称:十五年前,她父母聘请了一个保姆叫杜敏(化名),一直在她的家里料理家务至今,后杜敏将其子宋华(化名)也带到她家居住。2009年1月27日,康静的父亲自杀身亡后,康静曾与杜敏及其子协商让二人搬出家中,但遭到二人无理拒绝,以致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居住权利。据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限期搬出康静父亲名下的房屋。
杜敏口头答辩称:她和原告的父亲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于1989年春节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 1989年9月22日生有一子宋华,即本案的第二被告。杜敏认为,儿子宋华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本案诉争房屋内,和康静为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同时,杜敏与康静的父亲结婚后,共同抚养康静多年,已经形成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此,二被告对于本案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利,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上述继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中,该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即夫妻关系的确立以取得结婚证为准。但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又补充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同住一个屋檐下,究竟是保姆还是继母?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认定?被告母子又是否能够对死者留下的房屋主张权利?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