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律师——多套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
[案例] 张某与秦某于2005年注册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某后从国有企业离职经商,忙于生意而疏于家庭。2010年,秦某以分居二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按法律分割共计五套房产。
[方案]经法院调查,在其要求分割的五套房产中,其中一套为婚前张某购买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后四套房产系为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产权二套为张某名下,二套为秦某名下,但四套房产价值均不等。
[律师提示]对于子女的抚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为原则进行处理。而双方所争议的财产中,婚前所购房产应系张某有所。其余四套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无法律上的特殊规定,其应市价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