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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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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Anna Xie在婚姻及房产案件执业经验丰富,精通英文,同时办理大量的涉外、涉港澳台离婚及继承、房产案件,与众多国家律师有着合作关系,自执行业以来,致力于当事人为国内、国外众多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私人服务。其办理大量相关案件,拥有娴熟的工作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赢得一致好评,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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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篇
谢律师—婚姻房产篇(八)
发布日期:2012-02-10

    谢律师律师——多套房产离婚财产分割方案
  
    [案例] 张某与秦某于2005年注册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某后从国有企业离职经商,忙于生意而疏于家庭。2010年,秦某以分居二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按法律分割共计五套房产。
[方案]经法院调查,在其要求分割的五套房产中,其中一套为婚前张某购买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后四套房产系为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产权二套为张某名下,二套为秦某名下,但四套房产价值均不等。
[律师提示]对于子女的抚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为原则进行处理。而双方所争议的财产中,婚前所购房产应系张某有所。其余四套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无法律上的特殊规定,其应市价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