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系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接着就提出如何执行这一判决的问题。判决的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只有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才可能提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就意味着已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另一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某些外国判决来说,只须承认就足够了。
北京首次受理外国法院判决执行申请
入世后,外国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判决书开始进入中国法院的大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首次受理了一起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向二中院提出申请的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经济法庭。来函称,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经济法庭1999年11月10日第2-4/99号案判决书,应向中国机床总公司征收国家规定的诉讼税756.92美元上缴国库,请准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本判决。
经查,这一判决书是就明斯克自动线生产联合公司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书判决向中国机床总公司追偿合同亏损21万多美元,并征收诉讼税。
据二中院经济一庭庭长杨晓勇介绍,由外国法院来提出执行申请还是第一次,这表明外国司法部门对中国的司法环境是比较信任的。入世后,随着跨国经济纠纷的增加,这类案件还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