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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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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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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发布日期:2012-02-2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离婚诉讼如何选择管辖地?

  如双方在国外没有大额的财产,只是解除婚姻关系,为便利双方,可在国外起诉。如双方在国内有大量财产,建议在中国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回国参加诉讼,或通过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办理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手续,在国内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如双方对离婚或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原告可考虑在哪国起诉更加有利于保护自己,选择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