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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婚姻
非婚生子女也享有被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2-02-27

  一女子在与男友同居期间育有一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孩子的父亲却以儿子不是婚生子女为由,而不肯承担抚养义务。日前,这名女子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这名女子是安徽人,名叫张云。2000年,刚来浦口打工的她认识了当地人王某。不久,当时只有20岁张云便和比自己还小一岁的王某同居了。2002年1月,张云生下了儿子王成。由于两人同居时都很年轻,孩子出生后,两人都不愿管孩子,产生了很多矛盾。张云说,王某丝毫没有为人父的责任感,有一次,他玩到很晚回家后,居然喝掉了为儿子准备的牛奶。今年1月,两人的关系再也无法维持,便正式分手。

  分手时,王某表示不要孩子,也没有答应每月给儿子抚养费。张云告诉记者,从1月开始,王某就再也没回来看过儿子。她曾找王某要抚养费。王某说,王成不是婚生子女,他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张云,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也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和婚生子女一样。因此,王某有义务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张云可以儿子的名义,依法向法院起诉。

  据悉,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已决定给予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