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焦某于上海登记注册结婚,婚后第三年生育一个男孩。2008年5月23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调解,邵某和陈某离婚,儿子由陈某抚养。 2010年初,江某再婚,其再婚后无心管教儿子,将儿子寄养在其外祖母处,由于缺少管教江某儿子开始养成不良习惯、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焦某于2010年暑假后将儿子接至其住所地入学,并向江某提出儿子跟随其生活,但江某明确回绝了邵焦某的要求。
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调解、判决等方式予以确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面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子女跟随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或者向对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变更抚养关系必须通过与对方协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一般而言,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有危害子女的行为等情况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子女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请。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对未经过合法程序而擅自决定未成年子女去向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实际生活中,有些家长从自己今后生活角度考虑,视孩子为重担,不愿意抚养孩子,但抚养孩子是父母不可推卸的义务,即使法院将孩子判决由一方抚养,也不能免除对方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且《刑法》对遗弃孩子也有明确的罚则,对于年幼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因此,如果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所承担的不仅是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希望各位家长认真对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对婚生子关心、爱护、教育较少;婚生子已满十周岁,并明确表示愿随焦某一起生活,该选择对其成长、学习有利;抚养关系变更后,江某应当负担婚生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有危害子女的行为等情况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子女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要求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婚生子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