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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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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婚姻
哺乳期离婚,子女判给谁抚养?
发布日期:2012-04-25

 

法律咨询:

      我与丈夫的感情非常不好,准备协议离婚,我们有个儿子,还不满一周岁。我和丈夫都想取得孩子的监护权。请问,如果我们都提出要抚养权,谁胜诉的可能性大一点?如果我成为监护人的话,可以向孩子的父亲要多少抚养费? 

律师答复:

        我国《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一般由哺乳的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比如患病、无经济能力和固定居所等。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孩子判给你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以你们协商的结果为准,但是一般来说,抚养费占单方月收入20%的标准是比较适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