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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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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婚姻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25

 

 
 
依据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