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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独”家庭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件放宽
发布日期:2012-06-28

  28日,《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修改条例正式出台。修改后,对“双独”等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家庭,放宽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

  修改前办法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在满足“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两个条件之一的即要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修改后,条文改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并且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或者”改为“并且”,一词之差,放宽了对符合规定生育二胎当事人的征收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这种有条件生育二胎的家庭,女方今后只需满足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年龄不低于28周岁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就不用再缴纳社会抚养费。

  据了解,本市人口计生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其实几年前就已经开始按照新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二胎生育标准的家庭,一直是按照两个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才行征收。此次条例修改,是为了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据介绍,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对违规生二胎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至10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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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类情况可申请二胎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