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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28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问题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