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咨询
中文    |    English
涉外婚姻
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港澳台离婚离婚管辖财产分割婚姻房产在线留言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Anna Xie在婚姻及房产案件执业经验丰富,精通英文,同时办理大量的涉外、涉港澳台离婚及继承、房产案件,与众多国家律师有着合作关系,自执行业以来,致力于当事人为国内、国外众多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私人服务。其办理大量相关案件,拥有娴熟的工作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赢得一致好评,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Email:congqi_xie@163.com
涉外婚姻
涉外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
发布日期:2012-07-23

(一)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