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此引起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变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后果。结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涉外婚姻关系。由于各国关于结婚制度不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而各国解决结婚冲突的规定也各不一致。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比较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必备条件主要包括结婚当事人的自愿和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和禁止当事人与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由于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人口政策及宗教信仰、道德观念、传统习惯,乃至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结婚年龄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两个方面。[1](P254)各国解决结婚实质要件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单一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二是“混合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就是依照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应视为有效;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则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也无效。适用这一做法有多种理论依据,例如“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既得权”学说。另外,婚姻的缔结事关缔结地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而且结婚实质要件依缔结地法简便易行,能减少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的麻烦。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主要是美国和大多数拉美国家。[2](P52)但单纯地依缔结地法,容易导致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会使移住婚姻大量增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是指适用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包括当事人住所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就简单易行。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两种做法:其一是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即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住所地法或各自本国法。根据该原则,在结婚实质要件上,当事人必须符合各自属人法的规定,其婚姻才能有效缔结;否则,婚姻不能成立。这种规定较为宽松,有利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成立,故在众多国家如日本、德国、奥地利、土耳其、加蓬、埃及、塞内加尔、约旦、秘鲁、泰国、波兰等国家都采用这种做法。其二是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根据这一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其实质要件必须同时符合双方的属人法。这种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因而只有少数国家采用。[3](P342)基于单一制或会造成大量移住婚姻,产生法律规避问题,或增加当事人缔结婚姻的困难,产生跛脚婚姻现象,现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大多采用混合制。[4]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就采用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做法,其第44条规定:“(1)在瑞士举行结婚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2)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而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缔结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