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没有子女的单身汉,如果有内地配偶,其遗产应由内地配偶与第二顺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如果父母已经过世,则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而不是由内地配偶一人独自继承,且内地配偶继承的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约为50万人民币)。
内地人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在继承开始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内地继承人向法院申请继承表示时,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
二、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户户籍誊本及继承系统表。
三、符合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