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生效效力
发布日期:2011-11-04
购房时母亲将产权写于女儿名下,并立下遗嘱将来把该房给女儿。不久后,母亲决定变更遗嘱,但由于产权在女儿名下,无权处分该房。母女俩因此对簿公堂。日前,天津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到母亲名下。
余大娘诉称,2006年7月在河西区福建路买了一套房。当初同意将房产的所有人暂写为女儿吴某的名字,但并不是将此房赠给她。如今,余大娘准备立遗嘱,而房产证上是女儿吴某的名字,余大娘没有权利处分该房产。为此,余大娘要求吴某配合变更房产证上的名字,吴某不肯。余大娘遂将女儿告上法庭。
被告吴某辩称,余大娘曾说家中房产已经给了儿子两套,二女儿一套,所以这套房产理应给吴某,并且余大娘一直由吴某照顾,她主动要求将该房屋的所有人写为吴某,并有一份已立遗嘱为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因其他原因将该房屋的所有人写为被告名下,被告所提该房屋为原告赠与且有遗嘱为证,不同意变更为原告名下的理由,因遗嘱不生效,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