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孩子扶养权
发布日期:2011-11-04
在离婚诉讼中,最最让当事人痛心的就是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不是金钱可以衡量,可以解决的事。通常的惯例是:如果子女在二岁以下的,法官通常优先判给女方抚养,这样有利于母亲照顾年幼子女。如果在十岁以上的子女,会征求其意见,同时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及工作、性格因素进行判决。
相关子女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