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7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1-01-23
【发布单位】[91]财农税字第5号
(1991年1月23日<91>财农税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