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律师——国外离婚判决及财产执行
[案例]中国公民刘某与美国公司C 在美国内华达州注册登记
结婚,婚后居住在此。2009年,婚生子CR 出生,2010年3月刘某因事业所需回上海发展。2011年5月,刘某在突然接到来自美国内华达州
法院的离婚判决,判决涉及财产及其子CR的
抚养权事宜,遂来所咨询应对事宜。
[方案]建议刘某针对美国的判决先不要签收,进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离婚诉讼,对财产及子女的抚养权重新确权审理。
[律师提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我国对于国外的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只承认离婚事项,对于财产及抚养权事宜通常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