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律师——与台湾人士的离婚协议书效力
[案例]陈超与刘雨林(化名台湾人)于1995年在上海长宁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感情尚好,陈与刘共同经营在上海的公司,同时刘也有自已在台湾的生意。2009年,双方出现感情危机,鉴于婚内无子女,双方遂鉴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婚内财产归属。后双方到民政府办理的离婚手续。2010年,陈某前来咨询,刘某拒不按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如何应对。
[方案]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效力及于合同当事双方,陈某可持此协议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协议进行股权转让,在得到法院的给付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仍约束双方当事人,但不具有执行效力,必须通过法院,以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