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律师
律师——
台湾人士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财产认定
[案例] 许某(美籍)与刘某(台湾人士)在国内注册
结婚,婚后双方仍在国内居住。2003年,刘某欲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吊牌加工企业,但碍于台湾当局对内地投资的监管,刘某遂以当地居民赵某之名设立该企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2008年许某提起
离婚诉讼,但对于以赵某名义设立的该企业之股权分割存有争议。
[方案]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于许某提出该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时,法院以该股权涉及第三人赵某的权益而不予受理,建议要许某另案提起确权诉讼。
[律师提示]对于上述这种情况,在设立公司时,不仅对内夫妻双方可事先明确其财产权利,同时在借用赵某名义投资设立公司时也要事前制定相关协议,以防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影响离婚诉讼中该股权分割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