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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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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十五)
发布日期:2012-01-10

谢律师律师—涉外离婚之同居关系认定及处理

    [案例]F与R 为美国同居的一对恋人,均为美籍人士。2004年双方来上海某区学习、工作,2007年F与R 感情出现危机,F 遂想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分居关系,分割分居期间的产财及义务。

    [方案]我国法院对于确认分居关系并分割分居期间的财产是不予以受理的。
    [律师提示]因F与R均为美籍人土,跟据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保护同居者的法律关系并明确其法律地位,通常同居者与合法夫妻关系相似,因此F与R 如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则能较好的保护其权益。我国对于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定义的,这点同样区别于香港法律的规定。但是对同居者不承担对方的赡养或提供住处等责任,互不享有继承权,但对于同居时所生子女的生活费在法律上是予以支持而肯定的,因此上述方面,香港与内地法律的规定比较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