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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生养死葬义务 遗赠受赠人不能继承
发布日期:2012-02-03

    2月24日,一例遗产纠纷案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虽持有经过公证的遗赠协议书,但未尽生养死葬义务的受赠人要求继承5万余元遗产诉请被法院驳回,该遗产全部由养女继承。
    法院卷宗显示:该县居民时伟、时荣是亲兄弟,生前均未婚。时莲幼时被时荣抱养。2007年,成人的时莲出嫁后在丈夫家定居。2006年、2008年,时伟、时荣相继病逝,留下价值约3万余元砖混平房五间和部分家具以及2万余元存款。时伟、时荣生前曾与堂侄签有遗赠协议,让堂侄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死后,其所有遗产归堂侄所有,该协议经过公证。但时莲认为自己婚前一直同养父、伯父在一起生活。出嫁前一年伯父有病治疗,是家庭积蓄开支的,死亡时也是家庭积蓄开支火化埋葬的;出嫁另居仅一年养父死亡,是自己出钱火化埋葬的,况且这一年间不定时回家看望养父,养父有病住院期间药费也是自己花费,并一直护理,伯父、养父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形成诉争。为支持自己主张,时莲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案经审理,合议庭认为,时伟、时荣虽然生前曾与堂侄签有遗赠协议并经公证,让堂侄承担赡养其义务,死后遗产归堂侄所有,但时伟、时荣有病治疗及死亡火花等费用均是时莲支出,作为受赠人堂侄没履行遗赠协议内容,即未尽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及相关规定,堂侄不能继承该遗产;时莲是时荣养女,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养子女关系;时莲是伯父时伟唯一侄女,其对时伟尽了赡养义务,不仅是《继承法》规定的养父时荣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时荣遗产应由时莲继承,而且同样根据《继承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及相关规定,是遗产中属于伯父时伟那部分份额的继承人。在多次调解无效情况下,遂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受赠人堂侄的诉讼请求;时伟、时荣的遗产由时莲继承。经法官判后再次释法,诉争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