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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婚姻
兄妹四人争亡母抚恤金
发布日期:2012-02-03

    母亲去世后,吴女士等兄妹四人因对母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分配意见不一而对簿公堂。记者昨天获悉,认定老人生前一直由吴女士照顾,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该笔费用全部归吴女士所有。

  吴女士诉称,母亲生前一直由她赡养,她的三个兄妹既不赡养母亲也不出赡养费。2008年12月25日,母亲去世后,三兄妹中有两人未到场参加葬礼。后事处理完后,母亲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2.7万余元在母亲单位报销,但领取需要他们四兄妹达成一致协议。她的三个兄妹曾口头表示放弃,但不与她签订书面协议,她为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母亲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全部归她所有。

  庭审中,吴女士的三兄妹要求各自继承上述费用的四分之一。但法院审理后查明,吴女士母亲的丧葬费用由吴女士支付,且老人生前与吴女士一起生活,由其照顾。

  法院认为,鉴于丧葬费用是吴女士所支付,且吴女士在母亲生前一直尽了赡养义务,故该笔钱款应归吴女士所有。宣判后,四兄妹均未上诉。